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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28 10:27:49
皖经信产业函〔2015〕92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
根据《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有关要求,我委牵头制定了《安徽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试行)》。经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办公室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14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承担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各有关市,请按照《安徽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试行)》,认真进行总结并据实开展自评,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考核自评表(加盖单位公章)和相关附件资料报送省经信委(产业处)。
2. 根据《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组每年都将抽查考核我省2-3个地市,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办公室也将结合国家要求选取部分地市进行现场考核。请各有关市全面总结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整理汇总当地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文件,切实做好迎接现场考核汇报和文件资料备查工作。
联系人:王亢,联系电话(传真):0551—62871855,电子邮箱:ah16369@163.com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月22日
抄送: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
安徽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试行)
一、工作内容
以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煤炭、电力、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2.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84号)
4.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考核评分
按照100分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考核,在省委组织部及大气污染防治等各类省级考核中,具体分值=本项赋值*本项得分/100。(注:若当年度不承担淘汰落后目标任务,相应评分按项目分值的80%予以赋分)
具体细则详见附表。
相关附件:安徽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评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