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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22 14:06:41
皖经信节能函〔2014〕1418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4〕8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宣城市经信委指导和帮助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山东泰山建能机械集团公司等单位再制造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信部节函〔2010〕528号)要求及企业编制的试点实施方案,认真编写《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自评报告》(附件1)、填报《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基本信息表》(附件2),并实施预审。于2015年1月15日前,将验收申请材料行文报送省经信委(节能处)。
二、请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通知》规定再制造试点领域和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本次国家试点示范。编制试点实施方案(2015~2017年)、填报《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基本信息表》(附件2),并实施预审。于2015年2月27日前,将申报材料行文报送省经信委(节能处)。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2月30日
相关附件: 工信厅节函【2014】82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