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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安徽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5-01-22 14:38:37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建设安徽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和党中央关于互利共赢对外开放方针,积极稳妥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促进我省企业有效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手段,对于有序转移我省优势产业,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则
(一)本意见所称合作区是指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领办企业)在有条件的国家或地区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动企业集群式投资发展,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有一定带动和辐射能力的合作区或工业园、商贸物流园、农业产业化开发区、资源开发园区及综合型园区等。
(二)确认考核是指按本意见及附件1要求对合作区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指按本意见及附件2要求对合作区进行的评审。
(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
(四)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向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的领办企业下达批复,井按照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政策的相天规定给予资助。
合作区通过确认考核后,可申请年度考核。通过年度考核的合作区,可按照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政策的的相关规定申请资助。
二、确认考核
(一)申请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应有利于我省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建材、机械、家电、纺织服饰等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到境外集群式发展,优化省内产业结构;有利于获取资源,提高配置全球资源的能力;有利于开展技术合作,提升技术创新水平;有利于建立商贸物流网络,拓展贸易发展空间;有利于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二)合作区领办企业应有较强的投融资、招商和抗风险能力。
(三)申请确认考核的合作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所在国政局稳定,对华友好,与我国签有与投资、合作相关的政府间协议、双边规划等文件或与我省建有友好城市关系,我省企业在该地有投资贸易合作基础的国家和地区;
2.领办企业在境内完成了国家对外投资审批或核准手续,并取得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完成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3.合作区布局科学合理,所在国人口多、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大、辐射范围广、产业带动性强;
4.合作区开发土地法律手续齐全,产业定位明确,己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和起步区详细规划;
5.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力已满足起步区产业发展需要,己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入区企业(指在合作区内投资注册并已开展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
(四)确认考核由合作区领办企业提出申请,地市企业通过市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五)对一于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及附件要求,独立开展评估工作。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通过确认考核的决定。对于三次未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将不再予以确认考核。
三、年度考核
(一)地市企业通过市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及附件要求,独立开展年度考核评估工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做出是否通过年度考核的决定。
(三)年度考核主要内容:
1.建设进度和工程管理。参照合作区详细规划及相关标准,对合作区内土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等方面的建设进度和工程管理进行实地评估;
2.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核实资金来源及实际完成投资情况,核查合作区建设和发展相关费用;
3.招商进展。核实实际入区企业数量、实际完成投资额、投资产业、完成产值、建设运营等情况;
4.对双边经贸关系的影响。合作区对于引导和带动我省企业“走出去”、提供境外集群式发展平台、增加所在国就业和税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实现互利共赢所发挥的作用;
5.其他。合作区的管理、服务、环保、安全、履行社会责任等。
(四)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涉及重组、股权变更,以及建设用地变化等重大事项,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同意。
(五)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如果连续三年未申请或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取消合作区资格并不再接受申请。
四、罚则
(一)对于伪造资质、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领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合作区,将不予确认或终止年度考核。
(二)中介机构编造虚假报告、隐匿重大问题、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终止其评估资格,并追究责任。
五、附则
(一)领办企业每年可提出一次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申请,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
确认考核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截至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年度考核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意见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三)对经培育后符合国家级经贸合作区条件的省级合作区,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积极向商务部、财政部申请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