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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2)
发布日期:2020-07-04 16:57:07
第二部分 审核程序
(一)印发通知
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见各政策条目组织申报。
(三)组织评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第1—4条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第5条由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下同)分别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资金安排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分别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经集体研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
(五)方案公示
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项目比对。
(六)资金下达
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第三部分 管理监督
(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因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或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及以上,近三年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市、县(区)发展改革委承担项目现场核查初审和项目资金日常管理监督责任。
(三)咨询、设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编制的资金申请、审计、评估等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独立性负责。
(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数据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开展企业及项目的涉企系统比对及项目资金核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完善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协助对涉企项目进行比对筛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支持。省审计厅负责加强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省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取消其3年内省级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