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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产业集群专业镇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02 10:23:33
皖经信中小服务函〔2015〕198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
根据《安徽省“十二五”产业集群专业镇发展规划》(皖经信中小企〔2012〕175号)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精神,现就产业集群专业镇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业集群专业镇认定
(一)认定范围
当地支柱产业聚集度高、特色鲜明、成长性好,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并对地方经济发展有显著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的镇。
(二)认定申报条件
1.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一定的知名度。
2.产业特色鲜明,有一批龙头企业带动并初步形成产业链,有一定产业配套能力,产业集中趋势明显。
3.区域内主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规模在所属行业内有稳定的市场占有率。
4.区域内专业化产业企业相对集聚,拥有规模以上企业和若干配套的中小企业或一批“公司+农户”性质的企业。
(三)认定指标
将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金、企业数等6个指标作为认定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及条件是:
1.特色行业(含产业链上的相关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达到或超过5亿元;
2.特色行业(或产品)年上缴税金达到或超过500万元(对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或产品除外);
3.特色行业(或产品)企业数达到或超过30户,其中骨干企业不少于5户;
4.特色行业(或产品)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商标数、名牌产品、拥有授权专利数合计达到或超过5个;
5.主导产品在国际、国内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6.发展环境及专业镇内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完善(定性指标和相关凭证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1.上报资料。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镇,填报《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认定指标表》、《全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认定基础资料表》(见附件1、2),经初审后统一报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2.部门审核。省经信委组织对上报的《全省产业集群专业乡镇评选认定基础资料表》相关部分进行审核确认;
3.计分及审定。省经信委会同省统计局,根据各有关部门确认后的资料,按照《考核评价办法》规定的计分方法,分别计算综合得分,确定认定名单。
二、其他事项
1.动态管理。产业集群专业镇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评价一次。具体实施工作由省经信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
2.优惠政策。凡经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享受《关于加快产业集群专业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经信办〔2009〕88号)文件的扶持政策。
3.调度和运行。建立产业集群专业镇数据指标季报制度。每季的次月15日前,各专业镇将有关指标和运行情况报省经信委。
请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于4月20日前将认定和考核评价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文档报送省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联系人:梁敬永,联系电话:0551-62876680,邮箱:ahsjxw@126.com
附件:1. 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认定指标表
2. 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认定基础资料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2月27日
相关附件: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