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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12 10:35:51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14〕204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等有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焦化行业公告管理工作,推动新时期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报受理工作
1. 做好《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修订)》与此前政策的衔接。焦炉建设项目:2016年底之前,仍可按《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 年修订)》要求,受理2014年4月1日之前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程序核准或备案建设的焦炉项目。2017 年1月1日起,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公告申请。2014年4月1日以后核准或备案建设的焦炉项目,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公告申请。
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和苯精制建设项目: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 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程序核准或备案建设的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和苯精制项目。
2. 做好已公告企业新增产能项目的公告申请受理工作。按照焦化行业准入管理要求,在企业获得公告后通过新建、改(扩)形成的焦化产能项目,需要依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对新增产能项目进行补充公告申请。
请各地经信部门认真做好政策宣贯,及时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于每年4月30日前(以后年度不再另行通知)按要求将企业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以正式文件报送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我委将依据准入条件,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
二、开展准入公告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要求,对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等产业政策,我委将于2015年上半年对省内已准入公告企业(马钢股份煤焦化公司、芜湖新兴铸管焦化车间、铜陵新亚星焦化有限公司、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核查准入公告企业法人名下所有焦化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工艺装备、节能环保、煤气利用及化产回收等相关设施是否完善,运行是否正常,以及是否存有应淘汰的落后产能等情况,提出核查意见或限期整改意见。请各公告企业认真准备相关备注资料,认真填写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做好各项迎接检查准备。具体行程日期另行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将组织专家对第已准入公告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或存有落后产能未淘汰的企业,将撤销准入公告。
联系人:王亢,联系电话(传真):0551-62871855,邮箱:ah16369@163.com。
附件:1. 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及相关附件表格(请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 “文件公告”栏目下载)
2.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