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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职称制度改革新政

发布日期:2017-12-25 09:15:54

评价标准不搞“一刀切”、评价方式避免“单一化”、评审权限合理下放……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描绘了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路线图。这一职称新政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放活”“盘活”“激活”“用活”人才,打破专业技术人才的“天花板”,为人才强省建设注入强大活力。 

我省根据国家部署,将健全职称的层级设置,在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逐步设置到正高级,进一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同时,探索建立“荣誉教授”制度。 

论文和科研成果是应用型人才评职称时经常遇到的难题。此次《实施意见》明确,要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突出创新能力、各有侧重、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标准。如此一来,那些实践性、操作性强,理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不用再为论文发愁。项目报告、教案课件、病历、收藏证书等研究和工作成果一样可以替代论文,作为考核标准。 

民办机构或者自由职业者如何参评职称?《实施意见》提出拓展职称评价范围,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一视同仁。同时,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技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或兼职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转化成果,可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居留许可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逐步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合肥、芜湖、蚌埠、宿州、安庆等市,将分别先行开展医疗卫生、农业和艺术类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分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也将推进自主评审。 (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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