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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04 11:11:19
皖经信节能函〔2015〕114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皖政〔2014〕76号)和《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皖经资源﹝2006﹞28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
(一)申报材料:
1. 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关于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请示文件,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
2.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请示(应说明企业概况、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推行清洁生产情况、申报产品情况、申报理由等);
4. 《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表》(一种产品填写一张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予认定);
5. 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政府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证明项目建设和运行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的文件;
7. 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
8. 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9. 原(燃)料的来源证明(原产废渣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中间商不算);
10.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11. 企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独立计算盈亏的说明;
12. 其他相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复审申报企业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13. 申报材料统一用胶装方式装订,防止传递和查阅过程中发生散乱,书脊处请标注年份及企业名称。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条目的;
2. 属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条目的;
3. 未稳定运行生产的企业;
4. 其它不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相关政策的。
(三)受理时间
从2015年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批次每年受理二次,分别为上半年一次,截止时间为3月30日;下半年一次,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二、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调查工作
1. 年度报告(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每年第一批产品认定前上报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总结报告,同时报送电子版,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2.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机制建立情况(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3. 本市资源固废产生总量,综合利用总量,占比等;
4. 认定工作实施效果,包括2013年以来累计资源综合利用(年认定)企业数,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附件2);
5. 对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抽查工作
根据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抽查率不少于30%的要求,从2015年起,每年从5月初至8月底对全省各市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情况抽查,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协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015年主要抽查2014年认定的企业,以后年度抽查也以上年度认定企业为主。抽查内容包括:
1.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资源综合利用产值、利税、从业人员数等;
2.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年税收减免情况;
3. 现场核对相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资料;
4. 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的建议等(附表1)。
请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梳理工作内容,认真摸清家底,做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相关工作。
联系人:胡学东 电话:0551-62871728 ;邮箱:huxd@aheic.gov.cn
附件:1. 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认定)抽查表
2. 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调查情况汇总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月28日
相关附件: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调查情况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