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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示范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11 11:06:40
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示范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经信装备〔2017〕179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
现将《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示范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7日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示范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国函〔2016〕111号),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技术装备,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示范应用,加强装备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铸造强省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特征,并经用户首次使用的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认定范围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技术装备,突出重大技术装备的两化深度融合,重点领域为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智能装备(含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3D打印装备等)、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电力装备、高性能医疗器械、农业机械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大型自动化或智能化成套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等。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征,并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已经用户使用,符合设计要求。
(三)符合导向。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徽省工业发展规划要求,并列入安徽省重大技术装备发展规划或年度实施计划。
(四)产权明晰。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五)技术先进。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六)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央企、省属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报告书(附件1)。
(二)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表(附件2)。
(三)安徽省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3)
(四)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材料承诺书(附件3)。
(五)研制单位及示范应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六)申请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需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七)申请认定产品的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和标准备案证明,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八)申请认定产品的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
(九)审计机构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第八条 每年认定二批,申报日期为当年2月底和8月底。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建立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专家库,专家库由有关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上报材料及时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材料审核无误之后,委托第三方进行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第三方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初步形成年度《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以下简称《重大技术装备名单》)。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其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正式公布《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并颁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证书》,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四章 政策扶持和示范应用
第十三条 对获得《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证书》的企事业单位,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售价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补助,用于企事业单位相关技术研发。
第十四条 获得《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证书》的重大技术装备,全省各级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予以优先采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真实材料和数据。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一经发现核实,撤消认定结论,收回认定证书,追回奖励资金,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其再次申请认定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报告书
2、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表
3、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单位基本情况表
4、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材料承诺书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