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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从价计征

发布日期:2016-05-12 10:04:08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0日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从7月1日起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同时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并在统一税政的基础上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通知》提出,资源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同时,还明确了清费立税、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循序渐进这四项资源税改革的原则。

  “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是《通知》中明确的资源税改革首项内容。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10日表示,之所以选取河北率先试点的方式,主要是考虑到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部分地区地下水抽采严重、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足等状况。此次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省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此外,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据介绍,鉴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而是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在资源税扩围的同时,还将全面推开从价计征方式。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的铁矿、金矿、铜矿等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从已实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情况看,将资源税与体现资源供需关系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总体效果较好,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为此,此次改革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了从价计征。但从便利征管原则出发,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10日表示。

  《通知》也对全面清理收费基金作出了部署安排。社科院财政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就曾指出,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从价计征,是当前资源税改革的重要一步,其实质是提高资源税税负,促进资源综合利用。而资源税从量改从价计征,必须辅以收费与基金清理措施。在资源税税率水平方面,鉴于各地区存在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为避免统一税率造成企业结构性负担增加,此次改革由中央统一规定了矿产品的税率幅度。《通知》明确,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并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后实施。

  此外,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此次改革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包括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衰竭期矿山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分别减征50%和30%。

  资源税从开征至今已有30多年,近十年来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年均增长率约为27%,成为资源富集地区重要税收来源。《通知》明确,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此次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水资源税仍按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变。

  业内人士指出,资源税改革有利于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上述负责人指出,借鉴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改革试点成功经验,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当资源价格上涨、企业效益提高时相应增加税收,当价格下跌、效益降低时企业少纳税。此外,资源税改革在统一税政基础上实施适度分权,赋予地方政府确定部分资源税目税率、税收优惠及提出开征新税目建议等税政管理权,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另一方面,此次改革推广到所有矿产品,与之前实施的相关品目改革实现了并轨,统一规范了资源税征收制度,全面提高了调控经济的作用,为下一步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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